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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企董事长通过稀释国有股权贪污123万获刑十四年


在担任一家国企董事长期间,先后4次挪用公款160万元给自己控制的东华公司;为达到占有国有股权的目的,指使东华公司用借来的钱向该国企投资,且不经资产评估,直接加入注册资本计算持股比例,通过稀释国有股权贪污123万元。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西城区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邵新阳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的一审判决。

案情错综复杂,能否定罪成未知

2011年8月,国企海宏人力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向检察机关举报,称海宏人力公司董事长邵新阳涉嫌挪用公款、贪污国有股权。此案后由北京市检察院转交西城区检察院具体查办。

其实,举报单位在一年前就已经发现了邵新阳贪污国有股权的事实,并一直进行追缴,然而邵新阳总是编造出各种理由,拒不将股权交回,后来更是直接买断了自己的工龄,断绝了与海宏人力的关系。据西城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李怀玉介绍,当时他们收到了22本举报材料,每本150多页,记录着举报单位在向邵新阳追缴时邵新阳的种种说辞,真真假假,扑朔迷离,“本案涉及到十几家公司,相互之间的投资、持有股权等关系非常乱。”

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承办人先后4次赴上海、浙江等地查证,结果发现邵新阳的犯罪方法是以自己控制的公司入股国有企业,通过稀释国有股权的方式进行变相贪污。而股权贪污能否作为定罪依据,是我国司法界一直在争论的问题,在此之前鲜有判决先例,因此此案很可能面临巨额国有资产损失难以追回的局面。经请示领导和上级,承办人最终确定了侦查思路,于2011年12月15日对邵新阳正式立案。

成立“空壳”公司,借钱收购股权

邵新阳曾任国企海建公司的总经理。2001年9月,海建公司出资90万元,另一家国有参股企业国凌商务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成立了海宏人力公司,邵新阳为法定代表人。2002年,海建公司持有的部分股权被法院冻结,邵新阳为继续控制海宏人力公司,就考虑引入一家新的公司控制股权,但这家公司表面上又不能与自己有关系。

2003年6月,邵新阳指使朋友胡某成立东华公司,胡某任法定代表人,邵新阳实际控制。东华公司的注册资金是租借来的,注册验资完毕当天就归还给了中介公司,也就是说,东华公司并没有实际资产。

为方便东华公司购买海宏人力的股权,邵新阳先是跟朋友借了70万元现金,以东华公司的名义为海宏人力增资,而后又从海宏人力挪用资金给东华公司。2003年10月,在邵新阳的指示下,海宏人力借给东华公司11万元,东华公司随即用其中的10万元购买了国凌商务公司在海宏人力的全部股权。


2004年2月,邵新阳在未与海宏人力其他领导商量的情况下,私自挪用公款70万元借给东华公司。东华公司归还了之前向海宏人力所借的11万元,并用余下的59万元归还了邵新阳跟朋友的部分借款。

几年间,除了向海宏人力投资获取股权以外,东华公司并没有任何其他业务,而邵新阳先后4次从海宏人力私自挪用了160万元给东华公司。

操控董事会,稀释国有股权

早在东华公司注册成立的过程中,邵新阳已经提前在海宏人力的董事会上为东华公司投资入股做起了铺垫。邵新阳说,东华公司资产雄厚,颇有背景,与其进行合作有利于海宏人力的业务推广。

2003年6月,东华公司以70万元入股海宏人力时,海宏人力的注册资本虽为最初的100万元,但其净资产已经达到400多万元。在当时的总经理办公会上,邵新阳提出了两种增资入股的方案,一种是先对海宏人力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将东华公司的投资款置于海宏人力资产的总值里计算持股比例;另一种是将东华公司的投资款加入海宏人力注册资本中计算持股比例,但是不参与当年之前的分红。很明显,按照第二种方案,东华公司可以占有更高比例的股权。最终,邵新阳选择了第二种方式。对于海宏人力的其他领导来说,两种方案的差别是心知肚明的,但他们都曾经是邵新阳的下属,对于邵新阳的这个决定都没有反对。

经过一次以70万元直接增资,一次以10万元购买国凌商务持有的海宏人力股权,东华公司占有了海宏人力47%的股权。2004年8月,邵新阳又要求海宏人力两名高管出资30万元为海宏人力增资,这30万元增资同样是加入海宏人力注册资本中计算持股比例,使东华公司占有的股权比例降为40%。

2006年,邵新阳在海宏人力的董事会上提出,为加强企业竞争力,要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即将海宏人力账户内的可分配利润800万元全部转化为企业的注册资本,使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而各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经过此次操作,东华公司所掌握的股权已经达到了400万元。

认定贪污数额百余万,追回股权为国家挽损

据李怀玉分析,邵新阳第一次出资70万元投资海宏人力、获取其约41%股权时,如果按照海宏人力的实际价值400余万元来计算,70万元的投资实际上所占比例仅为15%左右。第二次收购国凌商务持有的10万元股权时,交易过程依然没有经过资产评估,使得当时已经明显升值的股权,再一次按照股本价格交易。经过这两次“捣鬼”,邵新阳一共贪污了国有股权123万元。

虽然只认定了123万元的贪污数额,但是检察官们为国家追回的损失远不止这些。李怀玉介绍,2001年12月,为能够享有某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海宏人力曾经更换了注册地重新注册登记,并让当地一家环城公司代海建公司持有了其46万元的股权,占23%。由于只是代持,环城公司并未实际出资。而为进一步享受中外合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环城公司又将这23%的股权转卖给一家新加坡企业,这一交易虽然经过工商变更,但是依然没有实际付款。到了2004年,海宏人力的股权构成为:海建公司占22%,东华公司占40%,新加坡公司占23%,海宏人力的两名自然人股东占15%。而由于海建公司涉及到一起纠纷,其持有的7%的股权曾经被法院拍卖,剩下的15%的股权也在邵新阳买断工龄前被他卖掉了。

李怀玉告诉笔者,通过大量的工作,新加坡企业的负责人已同意将股权交回,加上东华公司控制的股权,按照这两年市值的变化,检察机关为国家追回的损失远远超过被邵新阳贪污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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