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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犯罪心理的发生
   稳定的犯罪心理结构一旦形成只要存在适宜的犯罪机遇,犯罪心理就会转化为犯罪行为。因此,有效的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应以遏制犯罪心理的形成为起点:
首先要着力化解潜在犯罪人犯罪的心态,如扭曲的人格、错误的认识、消极的情感、过分的需求、卑劣的动机等,可以说这是治本之策,但犯罪心态的形成是一个潜移默化的渐进过程,这关乎人的内心深处的心理,是其从出生开始不断经受社会环境影响而内化形成的一个独特个体人格,所以说它不可能通过推行一套制度进行一般的教育和学习来解决,要消除这一犯罪心态就需要一个同它的产生一样的,潜移默化、深入不断的逆向影响过程,因此从这里着手预防犯罪只有从改善学校教育,改进社会环境、实行良好的社会政策等做起,国家和社会也应当根据不同的社会发展成都和状况采取这一措施。
其次要控制和减少犯罪的机遇。犯罪机遇就是适合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机会,社会控制的漏洞,制度不健全等腐败分子大开方便之门。减少潜在犯罪人的犯罪机遇是行之有效的预防犯罪的手段,甚至是预防犯罪发生的关键。虽然任何有犯罪心理准备的人总能够找到适合犯罪的时机,但控制犯罪的机遇,可以有效的阻止犯罪意志较弱的潜在犯罪人最终迈出那罪恶的一步。
最后要增强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抑制性因素,瓦解潜在犯罪人的心理结构。在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过程中,犯罪心理的抑制性阻碍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阻止犯罪心理向犯罪行为的转化,在众多抑制性因素中刑罚和其他非刑罚性制裁措施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因素。贪污贿赂犯罪大多是行为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趋利避害是一切具有意志自由的犯罪人的本能,当犯罪所得之力大于犯罪后果之害是,犯罪人趋向于选择犯罪;反之,犯罪人就会放弃犯罪。刑罚对犯罪人的威慑效应抑制着犯罪行为的发生,二刑罚额威慑力在于其必然地、及时地成为犯罪的结果。美国斯坦福大学心理学家詹巴顿曾进行了一项实验,如果有人打坏了一栋建筑上的一块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有没有被及时修复,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玻璃。久而久之,这些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结果,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蔓延。这就是“玻璃理论”。这一理论高数我们这样的一个道理,即任何一种不良现象的存在,都在传递着一种信息,这个信息必然会导致这种不良现象的无限扩展。迟到的刑罚是非正义的;迟到的刑罚是无效果的。因此可以看出刑罚轻重、刑罚的必然性和及时性与犯罪的发生成反比,必然、及时、适当的刑罚抑制着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阻碍着犯罪行为的发生。另外还可以看出刑罚的必然性和及时性与刑罚的成反比,发现和惩处犯罪越难,刑罚就应加重,反之则应越轻,从这一环节上预防犯罪可以充分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机制和效果,但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犯罪,增加犯罪人逃脱惩罚的机会,就会使犯罪人产生侥幸心理,从而无助于犯罪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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