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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换钱的正副局长

徐绍政、王正培,分别为原镇江市润州区发展计划与经济局正副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润州区人民法院各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法院审理查明,徐绍政、王正培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各计147000元和218000元。


以权换钱的正副局长
——徐绍政等人受贿案因剖析

徐绍政、王正培的犯罪都是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对企业需求服务、在企业费用减免以及协调解决应急事情中,迫使相关企业金钱开路,从中谋取非法之财。两人的犯罪存在着许多共同之处。
●以“借钱”敛财。为获取非法钱财,名为借钱实为要钱。徐绍政、王正培为帮助辖区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安排减免电费,错峰让电指标时,两人分别编出“朋友急事用钱”和“购房缺钱”的谎言,明示对方给予。两人分别收受该企业贿赂各10万元。同时徐绍政在对下属企业管理时,如法炮制,以“儿子出国缺钱”为由,向下属企业煤渣站“借”3万元,这一“借”便成为其永久的占有。
●以“服务”变钱。通过为企业服务,掌握对方有求心理,再让企业放点“血”是很正常的交易,“不见兔子不撒鹰”,把对企业的服务作为谋钱的砝码。如王正培为帮助调解企业与当地群众间的矛盾,收受某企业给予的好处费6千元,充分暴露了他们“服务”变钱的面目。
●以贿“互补”。徐、王两人利用职权,能直接为企业带来或多或少的经济利润。作为企业一方面要实现经济效益,不惜以重金贿赂有实权的领导;另一方面企业掌握少数行政管理人员的贪婪心理,投桃报李。如辖区的两家企业,每年通过徐绍政、王正培审批减免电费一项,每家一年就可获利60万元。面对如此的经济利益,当然要拿出一部分钱行贿,徐、王两人也心知肚明,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你发财、我得利,谁都不吃亏,形成了双方利益“互补”的共识。
堕落的原因:
●权力回报思想心理。他们掌握着全区市场经济运作的审批、管理、监督大权,在行使职权时,认为高人一等,忘记了手中拥有的公共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看成是一种待价特殊商品,是谋取钱财的工具,你找我办事或我为你服务,必须给我好处。在权力回报思想驱使下,掌握着企业有求的心理,采取给指标、下达优惠政策、解决应急之事为由,将市经贸委分配给润州区减免电费政策的指标,再利用手中权力将减免电费指标分配给辖区与其有“关系”的企业,从中获取巨额的金钱回报。
●蒙混过关侥幸心理。一方面他们看到检察机关每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概率较低,错误地认为比他们严重的职务犯罪大有人在;另一方面他们自恃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见多识广,还有一定的关系网,在实施职务犯罪时,凭借自己的权力、智商及巧妙的伪装很难被人发现,在过于自信能侥幸过关心态支配下,不惜以身试法。如徐绍政受贿的一笔10万元款,以朋友“借钱”为由,向对方提出借25万元,对方给付25万元时,只要徐打15万元借条,另10万元就送给徐了。在检察机关讯问其这10万元去向时,他百般狡辩,以打15万借条为由拒不承认,意想蒙混过关,最终在确凿证据面前,徐还是未能侥幸过关。
●不受监督特权心理。一是对下性。只注重向下级监督,对自己的错误行为听不进群众民主监督的呼声,即使是善意的批评建议,却认为是跟自己过不去;二是随意性。有了制度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只要是符合自己的私利,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朝令夕改,个人的意见就是集体研究决定的意见;三是暗箱性。私自出面协调解决所谓“问题”,对重大经济活动,优惠减免费用的分配指标,不制定严格实施方案,不向企业公布,不让下属人员经办,私下将减免电费的指标分配给自己利益关系人。

【评析】
 徐、王两人利用行管职权收受贿赂,再次表明加强行政机关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必须常抓不懈,从源头抓起,从教育入手,以制度防范。一是开展正确行使权力的教育,牢固树立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一份权力就是一份责任,要把权力真正用在为民服务上,而不是以此作为捞取钱财的工具;二是对重大决策实施、重要的行政审批、优惠的减免政策、重大的经济活动及其他事项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全方位监督;三是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事,建立纵向、横向的监督制约机制,将行政的权力始终处在“阳光”监督之下,防止一人说了算;四是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企业,通过检查走访、查阅台帐、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企业对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职权的反映,看各项廉政制度是否执行到位,从而将犯罪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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