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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婪毁晚节,暮年进牢房


姚以德,原镇江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7月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08年7月16日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其犯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1月间,姚以德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之便,虚增开发住宅项目工程,从公司账上套取现金100万元,占为己有;2003年2月至2005年2月间,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1次,共计6.5万元人民币、1000美金。


贪婪毁晚节,暮年进牢房
——姚以德贪污、受贿案剖析

二OO八年七月十六日,曾任职镇江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年届六旬的姚以德,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以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本应安享晚年的姚以德却走进铁窗生涯,悔恨不已。
一九四七年八月出生的姚以德,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奋斗,官至镇江市房管局副局长(副处级),对房地产的开发经营颇为精通。2000年在镇江房地产开发的热潮下,刚退居二线不久的姚以德欣然接受原国有公司镇江恒顺集团的委托,担任镇江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他盼望已久的发财机会终于来到了。


 虚构事实,贪钱经营


姚以德在担任镇江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时,又以自己的名义注册经营镇江某房屋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了该公司的正常运转,2003年11月,姚以德利用担任恒顺房地产公司总经理之便,采用虚增该公司开发住宅项目中的土石方工程量及土方外运工程等款项支出,从恒顺房地产公司分别套取现金50万元,合计100万元,用于自己公司的经营活动,直至2007年案发。
              借用权力,非法敛财
姚以德担任恒顺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后,可谓是大权在握,不可一世,成为众多的材料供应商和建筑承包商“公关”的目标。他却不以为然,认为这是建筑市场“潜规则”,再说自己是大项目开发,需要有关承包商“竞争”,通过“竞争”我决定将工程给谁做就给谁做。就这样他借用总经理的权力,玩起权钱交易、非法敛财的伎俩。当第一次接受某建筑投资商郭某1万元贿赂后,初尝甜头,将本公司的配套工程业务让其承揽。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在其负责房地产开发中,只要是有材料供应商和建筑承包商向其送钱承揽业务时,他都一一笑纳,来者不拒。

 身陷囹圄,悔之不已


姚以德在案发时已快到退休年龄,本来他已退居二线,发挥自己“余热”,从事房地产经营,受人仰慕。他的如意算盘是为非国有公司经营,主体身份不是国家公务人员,贪一点钱不会有大问题,但他忘记了自己是接受国有公司委派从事房地产经营,其身份具有公务人员的属性,当他被润州区检察院以贪污罪和受贿罪立案侦查时,他痛恨自己的无知,对国家法律全然不知。更为主要的是悔恨不该贪婪。一恨自己利令智昏,“是钱是利使我昏昏然,是钱是利使我见利忘义,是钱是利把我击倒。如果我保持清醒头脑,不为金钱所诱惑,就不会有今天的牢狱之苦”;二恨自己放纵,姚以德的犯罪根本原因是放松对自己的学习改造,以致在思想、道德、法律的防线崩溃。把手中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正如他自己所言:我的犯罪不是偶然过程,而是长期以来,我放松了学习,放纵了欲望,忘记了党纪国法,忘记了自己是被委派的企业老总,被私欲扭曲了心灵,听不进组织和同事的善意提醒,以致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给家庭给组织蒙受羞辱。

【评析】
姚以德的犯罪,既令人痛心,也令人憎恨,他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惨痛的代价。他的犯罪再一次告诉我们必须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一是加强教育力度。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对企业领导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筑牢广大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加强对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将预防职务犯罪贯穿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不断增强企业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意识。二是完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形成以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机制,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三是加大监督力度。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抓好监督的延伸,使监督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同时对出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研究制定相关的对策,做到预防在先,控制在先,深化阳光管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全面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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