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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消防大队长的灰色人生-----柯兆胜

   柯兆胜,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丹徒县,曾先后任丹阳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丹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等职,2007年3月2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07年9月29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一个消防大队长的灰色人生
                                                                                柯兆胜
   1958年6月17日我出生于丹徒世业乡一个农民的家庭,家中兄妹6个,条件很差,生活很困难。1966年我开始读书,父母为了保证我上学,将哥哥姐姐上学的机会都停了,都希望我将来能有出息,1976年我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报名参军,我的愿望实现了,我终于穿上了一身光荣的军装来到了部队。
   自从穿上军装的那一天起,我就立志到部队后,要在这个革命的熔炉里好好历练自己。我在学习上积极要求进步,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军事业务上勤学苦练。平时我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工作上埋头苦干,积极主动,中活累活抢着干,尊敬领导、团结同志;军事业务上勤学苦练,起早摸黑,始终告诫自己,永远是一个农民的后代,不要忘本,要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由于我的突出表现,换来了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1980年我终于加入了中国共产党,1981年又被提拔为一名军官:消防中队代副中队长。我心情很激动,一个农民的子弟成为一名光荣的武警军官,父母及全家人特别开心,并来信教导我:这一切都是党和人民给的,都是党培养的结果,要好好学习政治,要不断进取,思想上要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要尊重领导,要不断加强世界观的改造,要谦虚、谨慎,不要辜负党和人民的培养,处处要把党和人民放在首位,永葆一个红色心,为党和人民作贡献。我从当上干部的那天起,就时刻提醒告诫自己,自己从一个不懂事的农村孩子到部队,在党的培养教育下成长为一名现役军官,所有的一切都是党和人民给的,我只有加倍工作、百倍努力,才不负党和人民的期望。
   在我当干部之后,政治上、思想上更加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改造自己的世界观,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工作上任劳任怨,要求战士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带头冲锋陷阵,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英雄主义,部队多次受到省总队及镇江消防支队嘉奖。1994年丹阳成立消防大队,我被任命为大队指导员(正营职)。在大队总支的领导下,我的干劲不减当年,某些方面还有所加强,部队的管理教育不断取得新成绩,在省总支及镇江消防支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我个人也多次受到省总支的表彰。
   随着消防部队级别的升高,个人职务也有了提拔,权力也越来越大,消防监督的权力也在加大。加之改革开放,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消防体制的升格,地方一些部门及企业对待消防心态不一样了。随着职务的提高,平时所接触的人越来越多,层次也逐步提高,也比较复杂,特别是一些企业老板以开始的小恩小惠、请客吃饭,直至发展到娱乐休闲、打牌都无所不用。思想观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放松了自己世界观的改造,政治上放松了标准,思想上放松了警惕,生活上追求享受。特别是1998年提任丹阳市消防大队大队长之后的几年里,放松了全市的消防监督工作,权利比较集中,一些单位及企业求助也比较多,一些请客吃饭是常有事,从开始的小恩小惠到后来的一千、二千元乃至上万元。从部队转业到地方以后,自己对过去所犯的错误没有引起重视。在担任安监局领导期间对自己仍然放松警惕,对自己过去的错误不但不能主动向组织上进行坦白、悔过,反而还在继续自己的错误,仍然收受他人钱物,使自己在犯罪道路上越陷越深。我的犯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影响,严重影响了党的形象,直至发展到被检察机关立案审查,成为了人民的罪人。
   回顾自己过去成长的过程,真是痛不欲生、泪如泉涌,后悔莫及,最终是对不起党和组织多年来对自己的教育培养,对不起父母的养育之恩,对不起妻子儿女,成了千古罪人。

【评析】
    这是一起先后发生在军队、地方两地的腐败案,也是一起典型的由权钱交易而产生的贿赂犯罪案件,柯兆胜受贿犯罪主要发生在以下环节:
    一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安消防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并对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实行监督检查,这是我国《消防法》所赋予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独有的法定职权。本案中,柯作为消防大队大队长,就是在行使消防工程的审核验收权的过程中,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贿赂计15.3万元。在目前现有的管理体制中,作为现役军事机构,基层公安消防部队只对其上级消防机构负责,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上,地方公安机关只是业务指导机关,并不对消防机构的人事、财务和消防设备采购拥有领导决定权,因此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如果单位内控机制欠缺、监督不到位,就极易形成“权力的真空”。柯兆胜在其任职的五年中,深知其中之道,于是利用消防工程极大的利润空间、以及施工人员急于想通过验收的心态而收受贿赂;或者利用娱乐场所业主、私营企业业主急于开业、开工的心态,以发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为要挟,大肆收受贿赂。由于柯兆胜在部队的受贿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查处,他竟错误地认为,受贿是一对一的隐蔽犯罪,一般不易被发现,因而在其转业进入安全监督管理局担任领导工作后,再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便不足为怪了。
    二是在基础建设及设备的采购过程中。柯兆胜在部队任职时,正是消防大队抓基本建设和规范化建设时期,消防大队营房的建设与维护、消防登高车等消防设备的采购等,均是柯兆胜一手主抓或亲自到采购单位洽谈完成的。在这过程中,由于没有其他部门或相关人员的参与和监督,均由柯一人说了算,柯兆胜便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敛取不义之财,先后28次收受工程承包商、消防设备供应商的各种礼金、回扣或感谢费约43万余元,占受贿总额的74%。最为显著的一例就是在购置消防登高车时,为了谋取个人私利,损公肥私,个人获取了好处,却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2003年下半年,丹阳公安消防大队在与锦州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洽谈业务过程中,柯兆胜与供应商合谋,暗中帮助厂方提价,将登高车的出厂价由210万元提至216万元,留下了还价空间,使该厂以高价做成了生意,而其本人则从中一次性收取厂方14万元的“好处费”。事后据该厂业务员讲,他在江苏、安徽一带销售此种型号的消防车,一般卖出价为198万元,最低的175万元也卖过。正是由于消防大队长的大权独揽,给了那些奸商的可乘之机,也正应了那句“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本案告诫人们,只要存在适宜腐败的条件和机会,无论是什么行业和单位都有可能发生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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