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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廉政制度建设(中) |
四、隋唐时期 隋朝首创科举取士,擢拔寒门俊杰,削弱门阀士族。隋文帝终止“九品中正制”,于开皇十八年(598年)下诏“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始建进士科”,创立了延至1905年的科举取士制度,保障了封建官吏队伍能够源源不断地从各社会阶层吸收有生力量,这在廉政制度建设方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第一,把天下才俊笼络到统治集团内部,实现了精英政治。隋炀帝诏书说得很透彻:“天下之重,非独治所安,帝王之功,岂一士之略。自古明君哲后,立政经邦,何尝不选贤与能,收采幽滞。……夫孝悌有闻,人伦之本,德行敦厚,立身之基。或节仪可称,或操屡清洁,所以激贪厉俗,有益风化。强毅正直,执宪不挠,学业优敏,文才秀美,并为廊庙之用,实乃瑚琏之资。才堪将略,则拔之以御侮,膂力骁壮,则任之以爪牙。爰及一艺可取,亦宜采录,众善必举,与时无弃。以此求治,庶几非远。文武有职事者,五品已上,宜依令十科举人。有一于此,不必求备。朕当待以不次,随才升擢。”第二,把官员选任权从地方集中到了中央,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统一。“前代选用,皆州郡察举……至于齐隋,不胜其弊……是以置州府之权而归于吏部。自隋罢外选,招天下之人,聚于京师春还秋住,乌聚云合。”“隋氏罢中正,举选不在乡曲,故里闾无豪族,井邑无衣冠……五服以内,政决王朝;一命拜免,必归吏部。” 为加强权力制约和提高行政效率,隋文帝对中央官制进行改革。在三省六曹制的基础上,严格了三省职责,确定内史省掌管起草诏书、参与决策,门下省掌封审议、兼具监察,尚书省下辖六部、负责行政。整顿地方官制,“存要去闲,并小为大”,裁撤郡一级政府,实行州县两级制,专治民政,不再具有军事职能,不仅防止了地方割据生成,而且改变东汉以来沿袭了五百年的三级辖制,革除了“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的现象。 隋代监察制度进一步加强,在御史台之外又增设了司隶、谒者二台,三台分理监察。又颁布了“司隶六”的监察法条,制定了《开皇律》的刑律。又建立大理寺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作为最高司法政务部门,地方上仍以州刺史、县令兼知司法,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司法审判机制。 唐代的制度建设,承继隋代而加以进一步完善。这主要包括:施行外朝听政、朔望朝参和君臣常朝的朝参制度,促进朝臣勤政自律;完善三省六部制的中央官制,内史省改称中书省,六部设为吏、户、礼、兵、刑、工,确立起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的制衡行政格局;在地方上设置了专事监察的“道”,加强监察和巡视;发展科举制度和官吏致仕制度,促进官僚队伍吐故纳新;对官员进行严格考课,重修谱牒,推行“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奖拔寒素、抑制士族。 唐朝反腐倡廉建设,突出了法制建设。本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的治国思想,唐朝先后编修《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唐六典》等,促进保障廉政建设。《新唐书·刑法志》上说:“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传世的《唐律疏议》共计12篇,其中第三篇《职制律》集中对官吏的设置、选任、失职、渎职等行为作出规范认定,其余8篇也涉及到追究官吏违法渎职的法律责任,共涉及惩治赃贪的内容约有76条,规定罪名445个,涉及官吏犯罪有192个,占总律条的43%。比如严惩贪污、贿赂有规定:凡以次等之私有财物换取较好之官有财物者,以盗论。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较为完备的法制建设,促进了较好的反腐倡廉建设,使唐律和唐朝享有“而得古今之平”美誉。 在廉政制度执行中,唐朝有几个政治行为意义重要。一是殿廷议事。《资治通鉴》载:“中书、门下及三品官入(阁)奏事,必须谏官、史官随之,有失则匡正,美恶必记之。诸司皆于正牙奏事。御史弹百官,服豸冠,对仗读弹文。故大臣不得专君,而小臣不得为谗。”谏官、史臣参与廷议,当场行使职责,加强了君臣自律,促进了政治清明。二是门下言谏。门下省在中央决策中主要负责审议和封驳政令,其履职官员一般称“给事中”。给事中在审核政令时,如发现有不便施行者,可以封还中书省另拟,亦可以直接在诏敕上涂改,称“涂归”。司法部门审案不当时,给事中可以会同中书省、御史台复核,称“三司受事”。这样的措施,增强了政策的准确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三是三院治事。御史台是独立的监察机构,是“治官”之官。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号称“台主”。副官为御史中丞。下辖侍御史称“台院”,殿中御史称“殿院”,监察御史称察院。台院掌纠察弹劾不法百僚,审判皇帝特命的案件,并与门下省的给事中、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分直朝堂,受理冤讼,号称“小三司”。殿院掌殿廷供奉仪式,纠察朝会典礼失仪和随驾检举非违等事。察院掌监察地方官吏及尚书省的六部。御史台三院的设置与明确分工,说明中国封建社会的御史监察制度发展成熟到了一定程度。四是“分察分巡”。唐朝监察权在中宗后分成左御史监察中央称“分察”、右御史监察地方称“分巡”。唐代以“道”为监察区,每道派监察御史一人,也称巡按使、观察使、按察使等。后来,这些监察御史在地方上停驻下来,全权处理监察区内的事务,演变成了“节度使”,集指挥军事、管理财政、任免官吏大权于一身。而且,唐代边锤要塞的节度使多选派武人充任,逐渐酿成了“安史之乱”那样的祸患。 “安史之乱”给大唐王朝以重创,成为其走向衰亡的转折点。从制度建设上看,有三个重要变化影响远大。一是,“安史之乱”后,学术机构“翰林院”成为宫禁“内制”决策机构,足以与“外制”的三省六部分庭抗礼,标志着皇宫权力加强,也形成了此后的内外党争。二是宦官组成的枢密使权力不断加大,成为又一“内相”,侵夺了各省部的管理职能,宦官专权由此发端。三是地方上州县两级行政区划之上,增加藩镇统管民政财政和军政大权,最终酿成唐末严重的藩镇割据,直接形成五代十国的局面。朝官之争、宦官专权、藩镇割据,三大腐败症候导致唐王朝走向灭亡。 五、宋辽金元时期 行伍出身的赵匡胤建立北宋王朝,采取了重文抑武的“文治”国策。“五代以还,不崇门阀,谱牒之学,遂绝不传”,士族门阀地主衰退,科举出身的士大夫阶层在政治上越来越显赫,宋代成为一个“文质彬彬”的朝代。宋代“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于是,士大夫制约皇权、皇权挟制士大夫,成为宋代廉政制度建设的一个显著特征。 有宋一代,皇权受士大夫的约束是显而易见的。皇帝的制敕须经中书省宰相的副署,并由中书省发出。宰相甚至可以干预后宫事务,包括皇后、太后、储君以及宦官治事,宰相均可干预。“祖宗之法严,宰相之权重,貂珰有怀奸慝,旋踵屏除,君臣相与防微杜渐之虑深矣。”这样的“文治”意义重大,皇权得到有力的监控,而且官吏队伍保持了应有的生机,史称:“宋有天下三百载,视汉唐疆域之广不及,而人才之盛过之。”有宋一朝的君主,对读书仕进者给予了尊重和奖掖,激发了天下士子积极参与政治,成为抵制腐败的重要力量。北宋末年拥护抗战、反对投降的斗争,南宋后期对丁大全、史弥远、贾似道等擅权的斗争,都是由士人直接发起和领导的。 但是,士大夫“道不同不相与谋”的习性,使宋朝充满党争。党争炽烈,甚至置国家安危于不顾。“元祐、绍圣,一反一覆,而卒为夷狄侵侮之资,尚何望其振中国以威夷狄哉!”南宋却又矫枉过正地汲取了党争误国教训,打压士大夫,士大夫在廉政中的作用逐渐消弱,致使腐败权臣横行当道。 在权力约束方面,皇权还是占上风的。宋太宗坦言:“国家若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防。惟奸邪无状,若为内患,深可惧也。帝王用心,常须谨此。”宋代中央官制强化分权制衡,原来三省中尚书省、门下省弱化,独有中书省留在皇宫,称政事堂取旨掌政,枢密院掌军,三司(户部司、盐铁司、度支司)掌财。枢密院在唐代为宦官机构,至五代为武臣执掌,宋代成为专管军政的独立机构。三司沿唐末五代之制,“通管盐铁、度支、户部,号曰计省,位亚执政,目为计相”。中书省只管民政,所谓“佐天子,总百官,平庶政,事无不统”。中书省、枢密院、三司三者鼎足而立,彼此不相知,实际上集权于皇帝一身。后来,军政之权渐渐为文职兼任,终成文弱南宋一朝。 在监察体制上,宋代继承了唐代的三院御使之设,又将门下等省的谏诤之权别立为谏院。此前,御史主弹劾,言谏主讽诤,到宋代御史台又可以参与言事谏诤,形成台谏合一,从而对行政可以全程监督和批评,成为很大的制约力量,以至于出现了“宰相但奉台谏风旨而已”的局面。 宋代管理体制还有一个鲜明特点,不断增设新的机构,代行或分解已有机构的职权。例如,京朝官的任命不由吏部,另设差遣院。后又另设审官院专管京朝官考核、设考课院主管幕职州县官的管理。这样以来,“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似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虽有其官,不举其职”,中书、门下、尚书三省职能渐渐弱化,至南宋三省合一,六部监司也时有省并。宋代整个官制把制约和控制放在了首位,廉政意义当然突出,但是不利的结果是机构叠床架屋,管理职能被置于其后,而且官员莫不以保持气节操守为首要,治国才干和效能却有些缺失。 宋代对科举制度做出发展。唐代科目繁多,宋代变成进士一途,且三年一考成为定制,成为稳定的取士制度。为科举选官更加公平,宋代施行了几项配套制度。一是“锁厅试”。即“现任官应进士举,谓之锁厅。虽中选,止令迁官,而不赐科第。不中,则停现职。”藉此,限制现任官与寒进之士竞进。二是“禁公荐”。唐代有公卷,即考生把代表作预投,供录用时参考;行卷则是考生求得名人或高官推荐的卷子。宋代采取封弥、誊录之法,“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彻底清除了取士之中的荐举因素,有效防止了因缘挟私。另一方面,社会各阶层仰望科举制,“圣朝广开科举之门,俾人人皆有觊觎之心,不忍自弃于盗贼奸宄”。而且,宋朝状元选择寒门子弟授予,抑制豪门实力,加速了贵族政治、武人政治退出历史舞台的进程。三是“覆考试”。初考之后,增加殿试,以皇帝权威监督和防范考官作弊,保证举人服膺,杜绝恩出私门。另一方面,宋代君臣彰扬文教,尊崇士人,调动了读书人参政的积极性,发挥了科举选官的积极作用。例如,文天祥“年二十举进士,对策集英殿。时理宗在位久,政理浸怠,天祥以法天不息为对,其言万余,不为稿,一挥而成。帝亲拔为第一。考官王应麟奏曰:‘是卷古谊若龟鉴,忠肝如铁石,臣敢为得人贺。’” 科举选官推动了宋朝官吏队伍建设和士人群体成长,可谓“三百余年元臣硕辅、鸿博之儒,清强之吏,皆自此出,得人为最盛焉”。 在官员管理制度方面,宋代有两项制度具有较大的廉政意义。一是官职差遣分离。宋代任官制度有官、职、差遣三个体系。官原本属于职事官系统。至宋,官称与实际职务渐脱离,仅用于表示官位、俸禄高低,故又称寄禄官。唐末、五代以来,因事而设、事后即撤的使职差遣,在北宋成为由固定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简称职。职又分馆职和贴职。馆职指官员所任职务。他官兼馆职,称贴职,一般为文官荣誉头衔。官表示地位,职指示职务,差遣是担当的工作。官职差遣,使官员待遇、职务、荣誉分离,利于通过擢拔勤政廉政的年轻官员担当重要而崇高的职务,也利于地位高、资历深的年长官员通过廉洁奉公继续保持较高的地位和荣誉。二是推行高俸养廉。“惟其给赐优裕,故入仕者不复以身家为虑,各自勉其治行。观于真、仁、英诸朝,名臣辈出,吏治循良,及有事之秋,犹多慷慨报国,绍兴之支撑半壁,德祐之毕命疆场,历代以来,捐躯殉国者,惟宋末独多。虽无救于败亡,要不可谓非养士之报也。” 相比之下,辽、金、元的廉政制度明显不及两宋,呈现游牧民族制度建设的粗放状态。在中央官制方面,辽并三省六部职权集中到了枢密院。金撤中书、门下两省,只留有尚书省总理朝政。元则以中书省为政务中枢,尽管枢密掌军戎、御史台掌纠察,但是,后两者受制于皇帝和中书省,几近虚设。在官员选用方面,辽金元沿用了科举制,但多粗疏缺憾。例如,元朝选官看重宿卫和吏员,其宰相多属于此两项出身。宿卫是赳赳武夫,吏员老奸巨猾,这样的人操持了权柄,其结果可想而知:“台阁之位,率取敏锐材干、练达时事者居之。其效官举职,治繁理巨,固不乏人;而格君经世,蹈道迪德者,盖未多见也”。 正如史家所言:“宋亡于儒,元亡于吏。” 六、明清时期 明朝建立后,朱元璋强化皇权,把专制体制推向了极致。重要的表现是废除中书省和丞相制,以皇帝直接统领六部。朱元璋解释其中理由:“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然期间所用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我朝罢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抗,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宰相,丞相,是泛指的最高级别的行政长官,所谓“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抚万民、明庶物;外镇四夷诸侯,内使卿大夫各尽职务”。宰相居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对皇权起着制约甚至抗衡作用。 实职宰相废除,“内阁”大学士助理庶务,内阁制应运而生。内阁大学士官阶五品,是皇帝的顾问和参谋,有时也“传旨当笔”,很难以制约皇权,皇权空前加大。皇帝如果无心朝政,权力就落在了宦官手中。所以,明朝政纲腐败突出的表现是内阁与宦官的勾结或争斗。史称:“有明之无善治,自高祖皇帝罢丞相始也。”清朝先是沿袭内阁大学士之设,后又以军机处取而代之,它们都是闲曹参谋,对“乾纲独断”起烘托作用。晚清新政,仿照日本近代政治体制设内阁总理大臣,是为君主立宪制的行政长官,与古代宰相非能同日而语。 在明朝官制中,五府管军政,六部司行政。与六部行政的“寺监”相对,设“六科”专司政务的审核、言谏、监督和官吏考察,长官为给事中。前代所设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长官为都御史。地方上又划分出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清因明制,仍设都察院,下设十五道。通政使司是明清时收受、检查内外奏章和臣民申诉文书的中央机构,其职能就是开天下言路,长官为通政使。大理寺所掌为“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长官为大理寺卿。六部尚书加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称为九卿,后三者掌管监察。另外还有学术机构翰林院、太子辅导机构詹事府,“清议”批评政务。因此,明清具有监察职责的机构有翰詹科道以及通政使司、大理寺,可谓规模大、地位高、职能强。但是,他们都是针对监察百官、加强皇权而设立的。在地方上,明朝废除元朝的各“行中书省”,设立13个承宣布政司管理民政(提刑按察使司管刑狱、都指挥使司管军政)。清朝地方管理机构恢复为“省”,上面又把巡视性质的巡抚和总督固定为地方行政官。这都是为了加强对地方管理的防范,加大中央集权。 为了严密监控官员,明朝先是设立了锦衣卫,专门承受皇帝旨意,超越司法程序,专司处理针对不法官吏的“诏狱”案件。明成祖又增设东厂,以太监提督,专管“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明宪宗再设西厂,刺探“官民阴私”。厂卫本为监督不法官吏而设,起初也在惩治腐败方面效用快速。但是,它超越司法为权宦把持,不接受监督制约,不仅造成不少冤狱,而且自身迅速腐败,清代将之废除。 为了通达下情和舆论,明代创立了密疏言事制度。密疏言事是臣民上呈给皇帝的一种特殊上行文书,直达御前开拆,皇帝亲批而不需内阁票拟,其间不假他人之手而高度保密,是皇帝掌握信息、监控官吏、推行廉政的重要手段。清承明制,建立了密折奏事制度。 为了保障皇权独断,又防止大权旁落宫禁,明朝加强了内阁、清朝增强了军机处等参谋机构建设。清朝还增加了皇帝读书听讲、增强修养的制度,又特别严格了皇帝勤于视朝和躬亲批阅奏章的规范。这些举措主要地在于加强皇权,也有一定的廉政建设意义。 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控,明清强化了自汉武帝创设刺史形成的中央巡按制度。明代巡按御史衔命巡察州县,代天子巡狩,举凡吏政、刑 吸取元朝选官制度的教训,明清两代对吏员入仕大大限制。明朝时几乎不能够做到州县正官,清朝时只能担任低级杂职官。他们的升迁受到了限制,沉在社会基层弄权为患,成为一大社会毒瘤。明清两代草创时期都允许荐举仕进,但是,至中期都大大加以限制。明朝中期后,有荐举“籍记举主,后有犯赃,必明正举主之罪”的规定。清朝对荐举者,也规定“称职,量效之大小,举主同其赏;不称职,量罪之大小,举主同其罚”。明代存在捐官制度,但是严格予以限制。清朝初也允许捐官,至乾隆年间受到严格限制,但终未取消,结果至晚清成为政治腐败的一大根源。 明清两朝最主要的取士制度是科举制。明清科举制的特点是:考试程式越来越规范,走向僵化;考试纪律越来越严格,防止舞弊费尽心机;考试内容越来越限定,几近文化专制。科举取士的廉政意义逐渐消退,“士子以四书五经为干禄之具,而不知其为修己治人之方;其所为文,悉是剿说之余,而不足为躬行心得之验”。至晚清,科举取士严重束缚了读书人的思想和整个民族的视野,成了削弱民族创新力和官员活力的重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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