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廉政制度执行中,唐朝有几个政治行为意义重要。一是殿廷议事。《资治通鉴》载:“中书、门下及三品官入(阁)奏事,必须谏官、史官随之,有失则匡正,美恶必记之。诸司皆于正牙奏事。御史弹百官,服豸冠,对仗读弹文。故大臣不得专君,而小臣不得为谗。”谏官、史臣参与廷议,当场行使职责,加强了君臣自律,促进了政治清明。二是门下言谏。门下省在中央决策中主要负责审议和封驳政令,其履职官员一般称“给事中”。给事中在审核政令时,如发现有不便施行者,可以封还中书省另拟,亦可以直接在诏敕上涂改,称“涂归”。司法部门审案不当时,给事中可以会同中书省、御史台复核,称“三司受事”。这样的措施,增强了政策的准确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三是三院治事。御史台是独立的监察机构,是“治官”之官。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号称“台主”。副官为御史中丞。下辖侍御史称“台院”,殿中御史称“殿院”,监察御史称察院。台院掌纠察弹劾不法百僚,审判皇帝特命的案件,并与门下省的给事中、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分直朝堂,受理冤讼,号称“小三司”。殿院掌殿廷供奉仪式,纠察朝会典礼失仪和随驾检举非违等事。察院掌监察地方官吏及尚书省的六部。御史台三院的设置与明确分工,说明中国封建社会的御史监察制度发展成熟到了一定程度。四是“分察分巡”。唐朝监察权在中宗后分成左御史监察中央称“分察”、右御史监察地方称“分巡”。唐代以“道”为监察区,每道派监察御史一人,也称巡按使、观察使、按察使等。后来,这些监察御史在地方上停驻下来,全权处理监察区内的事务,演变成了“节度使”,集指挥军事、管理财政、任免官吏大权于一身。而且,唐代边锤要塞的节度使多选派武人充任,逐渐酿成了“安史之乱”那样的祸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