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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廉政制度建设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监察立法也有很大进步。最主要的是形成了一套对皇帝进行最高监督的言察制度
秦汉时期宫内设置的给事中、谏议大夫等加官,至此成为门下省的正式属官,具有诤谏和封驳之权力。在地方上,州刺史的监察职责被强化,魏晋时期出现了“六条察吏”,南北朝时期出现了“诏制九条”、“六条课郡法”,作为遣使巡察考课诸州的参照,从而把地方官员的为官道德和为官政绩都纳入了监察立法范畴,进一步丰富了廉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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