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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廉政制度
国外廉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高薪机制、监督机制、行政程序评估机制和行政伦理机制。
    1、高薪机制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普遍接受高薪养廉的思想:优厚的待遇有利于减少国家公务员腐败行为的发生,它是遏制腐败的重要措施之一。纵观腐败程度低的国家,他们推崇高薪养廉制度的具体做法很相似:第一,普遍实行高工资,并给予各种津贴和福利待遇,其收入水平均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第二,所有国家公务员都可以得到相应的退休生活保障金和医疗福利;第三,如果公务员一旦腐败犯罪,那么这些优惠的待遇就会被取消。发达国家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的原因是:其一,经济实力强大,具有雄厚的财政资金作为物资基础;其二,政府机构精简,公务员数量相对较少,素质较高,且对各级公务员实行严格的审查和考核制度;其三,法制体系完善、系统、严密。
    2、监督机制
    为了加强政府廉政建设,大力与腐败作斗争,许多国家都相应成立了廉政监督机构,即反腐机构。新加坡的独立反腐机构最为典型。廉政监督机制是一个开放性的监控机制体系。国外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监督网络,其主要的途径和类型包括“三权机关”监督、舆论监督、民众监督等监督类型。“三权机关”监督指的是立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的监督。在西方发达国家里,议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三者之间的权力制衡,为国家廉政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条件和优势。舆论监督常被称为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外的“第四权力”。在美国、瑞典、加拿大等国家,政府在保障不泄漏国防、外交机密的前提下,允许所有报刊报道政府、议会“内幕”情况。
    3、行政程序评估机制
    国外的廉政绩效评估机制的运行,主要是利用既定的行政程序来规范行政行为。由于国家公务员的素质及行政程序的漏洞,无论是内部削权、限权,还是外部严加监控,腐败现象仍可能发生,因此政府权力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来限制。德国、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国制定行政程序法的主要方法和具体措施有:第一,加快信息系统处理的开发和运用,使公众能够从多种信息渠道快捷地了解政府各项政策方针、办事程序、工作方法和标准等。第二,多项事务统一归口处理,减低办事人员滥用权力的机会。第三,尽量将政府的事务权力减弱,转由社会服务机构承办。即使行政机关的一些工作仍需要与公众接触,也只以指导性的事务为主,权力的影响力不断减弱。
    4、行政伦理机制
    行政伦理是一种责任伦理,制定有效的行政伦理机制,加强从政道德法建设,已经成为国际性的大趋势。目前,西方国家都用伦理规范与法令条文相互配合,共同约束政府官员的机制。美国在这方面建设起步较早,制度相当成熟。美国的第一部伦理法典于1829年由当时的邮政管理局局长颁布。美国行政伦理法制建设的关键推动力是“水门事件”。1978年10月制定出并经国会批准的《美国政府伦理法》。卡特总统在签署该法时指出:“制定本法令的目的在于,建立保持并提高官员和国家机关的廉洁性等。”1989年4月和1990年10月,布什总统两次签署行政命令,颁布《美国行政部门及雇员的行政伦理行为准则》。199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由政府伦理办公室制定的内容更为详细、操作性更强的《美国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伦理行为准则》。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还设有伦理委员会、伦理办公室等机构;在诸如大法官会议、国防部以及美国的许多州和市的议会和政府也设有伦理委员会、伦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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