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年来“透明国际”组织公布的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中,英国一直名列前茅,这得益于道德教育、严格立法和比较健全的反腐败机制等多方面原因。今年1月上旬,市监察局组织了“加强行政监察和预防腐败体系”培训团赴英培训,了解学习英国在预防及治理腐败方面好的做法,从而推动本市预防及惩治腐败工作的水平。虽然说两国在国体政体、法律体系、文化传统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廉政建设上各有自己的特色,但英国廉政建设中一些具体制度、措施反映了公共生活领域反腐败内在规律的要求,可给我们的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严厉的反腐立法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反腐法律的国家。早在1889年就颁布首部反腐败法,即《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其后又在1906年和1916年两次颁布《防止腐败法》,将反腐败行为的范围扩大到不仅包括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而且包括一切地方性和公共性机构。二战后,英国通过的多部法令中均有针对政府官员腐败行为的法律条文。 2001年后,英国先后颁布了《反恐、犯罪和安全法》、《犯罪收益法》等法律,即发展了原来的反腐败立法,又包括了英国在1998年12月签署的经合组织的《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巴黎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对公职人员加强监管,规定发生在英国领土外的贿赂或腐败行为,与在国内发生同样行为一样受到处罚,将反腐败从国内向境外延伸。 2003年起,英国政府在整理、综合和修订现存各种反腐法律条文的基础上,着手对其反腐败立法进行改革。其目的在于对以前的各项相关法令进行简化和整合,将签署的有关国际条约更好地纳入国内法,以便有一项统一的反腐败立法。2010年,英国通过了新的《反贿赂法》,该法案于2011年7月1日生效。 英国的这部新的《反贿赂法》,旨在制定覆盖境内外贿赂行为的法律框架,堪称最严厉的反贿赂体制。新法案取代了英国原有的关于反贿赂的条文法和普通法规则,并进一步加强了这方面的司法力度,与大西洋彼岸知名的兄弟法案——《美国反海外贿赂法》相比,覆盖面更广,惩治力更强。《反贿赂法》规定的主要罪行有四类:一是行贿;二是受贿;三是贿赂或企图贿赂外国官员(包括未遂);四是由于未能防止代表企业行贿而产生的企业罪行,也就是说,公司需要建立和维持有效的内控以防止贿赂行为的发生。未能防止贿赂的违法行为是在严格责任的基础上适用的,公司需要承担责任,除非该公司能够证明其已设置“充分程序”防止贿赂行为。该法并未对“充分程序”作出定义。但是,英国司法部和严重欺诈处理办公室都颁布了指南加以明确。 该法加大了对行贿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斩断贿赂“黑手”,其适用范围和对象相当广泛,不仅适用公营部门,也适用私营部门,而且几乎所有与英国有密切关系的公司和个人都在法案的适用范围中。处罚力度也是空前,犯有行贿、受贿或贿赂公职人员罪的个人可能被处以最高达10年的监禁和罚款;而公司则要处以无限额罚款。《反贿赂法》还坚决地对“加速费”说NO,通常情况下,为了加快行政程序,人们可能会向官员支付一定的款项,比如过海关时为了加快产品放行支付的“加速费”,这些行为都可能触犯《反贿赂法》。 不难看出,英国是根据反腐败形势不断丰富相关立法,注重用法规制度来预防和遏制腐败。它的反腐败制度建设比较完善,不仅有专门的反腐败法律,还在多部法令中规定了防治腐败的条文,并设定了具有操作性、程序性的规范,而且相当严厉和严密。 深入的预防理念 反腐多为事后追惩性的对策,而防腐则是事前预防性的本领。在英国,很重要的一个理念,就是预防。凡事等出了问题再去解决就难上加难,还不如事先做好防范,把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问题也就不会发生了,是要积极主动而不是被动应付。治理腐败也是如此。 不管是私营部门,还是公营部门,都强调风险管理是良好内部控制的关键,重视采取风险管理的办法来预防腐败。基本采取的方法是:第一步,确立目标,把腐败现象控制在怎样的一个状态水平;第二步,风险鉴定,分析哪里存在腐败风险;第三步,评估风险,对风险发生的概率和产生的影响进行估测,根据评估结果将各种风险从高到低排队;第四步,控制风险,根据各个环节腐败风险的大小制定降低风险的措施和反腐败控制计划;第五步,责任分配,明确每个风险谁来管理,责任在哪个部门;第六步,监测审查,建立彻底的审查机制,动态监测被管理的风险,并定期回顾。 同样,道德教育也是预防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弥补法律惩戒所留下的空缺。在英国,诚信、廉洁已经成为政治文化的核心价值,深入人心,每个公职人员都有很强的自律意识,每个普通公民也很自觉地跟腐败现象作斗争,所以,英国的文化传统从源头上抑制了腐败滋生的土壤。 英国政府认为,道德水准的提高必然会增强公务员队伍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因此注重对个人品行的教育,培养公职人员的自律意识。尤其是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其根本就是严格遵纪守法。英国“公共生活标准委员会”为规范国家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在1995年提出了“公共生活七项原则”的道德规范。一是无私,公职人员应该根据公共利益采取行动。不得为了自己、家人或朋友获取利益;二是正直,履行公务不得受外界个人和组织的经济因素或其他因素的影响;三是客观,在履行职责时应根据是非曲直作出选择;四是负责,公职人员对自己的决定和行动向公众负责,经得起检查;五是公开,公职人员尽可能公开自己的决定和行动,说明理由;六是诚实,公职人员有责任说明与公务有关的私人利益,并以保护公共利益的方式解决发生的任何利益冲突;七是表率,公职人员应该以身作则,在履行公务中发挥示范作用。此外,英国的《公务员准则》对公务员伦理道德也提出了原则要求,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效忠国家,诚实正直,客观公正,不得将个人利益置于职责之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透明的政府信息 在英国,根据《信息自由法案》,舆论和新闻媒体有权要求政府提供不涉密信息,有权对政府进行监督和批评,这是对政府滥用职权的一种有效制约。很多腐败丑闻都是先由新闻媒体披露的,因而对腐败行为起到了巨大的威慑作用。比如2009年英国议员“报销门”丑闻,就是在《每日电讯报》等媒体的穷追猛打之下,被捅了出来,引发了英国政坛的一场“强震”,许多议员和内阁成员卷入其中。曝光的资料显示,英国议员的报销项目包括壕沟清洗、虚假房贷,甚至还有狗粮。丑闻对当时的布朗政府造成严重困扰,支持率下降到了25%,下议院议长迈克尔·马丁辞职,成为300多年来英国首名被迫下台的下议院议长。 舆论媒体拥有的这种力量,其来源于公众应该享有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即知情权,而这种权利与政府信息的透明化紧密相关。以英国公务用车制度为例,政府车辆处有各级负责人的名字、基本工资、加班费、车贴等等,透明度高,不仅列入年度报告交议会审核,而且全部在网上公布。 2010年英国联合政府上台后,力推政府“透明化”。首相卡梅伦向内阁发表公开信,要求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尤其是财政公开,并实行问责。公开的内容:一是各级政府部门的开支;二是政府的大笔交易,中央部门超过2500英镑、地方政府超过5000英镑的都要公开;三是年收入高于首相(约142500英镑)的公务员,以及政府部门里工资级别最高的三位公务员的收入要公开。这些信息都可以在政府网站上查询。今年6月,卡梅伦又向内阁发表第二封公开信,重心从问责转为民众关注的民生信息的公开,比如交通、教育、医疗、犯罪率等等,政府对比和综合这些信息,对服务机构进行排名。普通居民上网可以查询这些情况,从中做出自己的选择,从而进一步提高公营部门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