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属于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稳定,治安良好,严重腐败案件屈指可数,清廉指数多年来名列世界前十。 一、注重廉政法规制度建设 澳大利亚为英联邦国家,各州都有立法权,且权力很大,目前没有贯穿全国的反腐败领导体系,也没有全国统一的反腐败法律,但三级政府都非常重视廉政法规制度建设,并且会根据反腐败工作任务的需要不断修订完善。大致分为四类:一是规范约束公务员日常行为的法律,如《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准则》、《财产申报法》、《公共服务法》、《信息自由法》等;二是与惩治腐败有关的法律,如 《刑法》、《禁止秘密佣金法》、《公司法》、《廉政公署法》等;三是与保护举报人有关的法律,如《证人保护法》、《保护政府内部举报人法》;四是规范约束反腐败机构行为的法律,如《审计法》、《1976 年监察专员法》、《警察法》、《反腐败道德委员会法》等。以上四个方面构成了“预防优于惩治”的较为完整的法规制度体系。澳大利亚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法律有力。如对超出合理收入部分不能说明来源和理由一律视为受贿;对行贿者除法律制裁外还要处3倍以上的罚款;不得私自接受馈赠,禁止上级向下级借钱;公务员为其个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要求、接受、获取或同意要求、按受、获取任何财产或好处,使履行职权受到影响或损害,即构成犯罪,将处以两年以上监禁。 二、注重全方位立体化监督网络构建
责任性、透明性、公正性是澳大利亚政府防范腐败坚持的三个重要原则,在遵循三项原则过程中,澳大利亚公务员管理委员会、各独立反腐败机构以及媒体、社会公众对腐败行为齐抓共管,形成了内部与外部、行政与司法、政府与民间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的有效监督网络,有效防止了政府官员腐败。一是专门机构监督。上至联邦公务员管理委员会、联邦警察署、国家审计署、国家罪案调查局、执法公正委员会、行政监察专员办公室,下至州一级的廉政公署(ICAC)、皇家调查委员会、警队操守委员会、公共服务管理委员会、监察局等单位,对公务员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监督体系。上述监督部门工作独立,分工细密,相互合作,相互制约。二是财务、审计和司法监督。在澳大利亚购物、纳税、产权交易等全部通过实名信用卡进行,很少现金交易,而且实现了信息共享,一旦发现可疑交易,相关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反腐败机构报告,否则,轻则被吊销执照,重则被告上法庭。审计部门独立对政府有关部门审计并向议会负责。司法机构处理公民与政府间的法律纠纷,公众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起诉至法庭,由法庭进行公正裁决。三是社会公众监督。澳大利亚重视社会廉政教育,增强公众揭发、监督腐败的维权意识和责任意识,公众可以通过免费热线电话、电邮、写信或亲自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印制投诉指南指导投诉,同时要对投诉者回复调查结果并严格保密。四是媒体监督。在澳大利亚,媒体监督无孔不入,一方面澳大利亚信息公开透明,任何一名公众,都可以旁听议会辩论,另一方面国会议员、非政府组织(如举报人协会),甚至举报者本人有权将有关线索透露给媒体。澳大利亚媒体基于专业和商业的考虑,对政府及公职人员的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五是反对党监替。澳大利亚实行两院制议会制度,议员由公民选举产生,在众议院席位占多数的党或多党联盟组成政府。反对党除通过议会对政府的施政纲领进行监督外,政府官员的从政行为和道德操守经常是反对党议员监督的主要内容。六是内部监督。公共部门的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其内部的廉洁,监管下属,如果违反公务员准则,业绩差、表现不好,会被调离工作岗位、扣减工资,严重的会被开除。公共部门的雇员或同事也可以随时投诉、举报其内部或上司的不良行为,并受法律保护。 三、注重私营领域防治腐败 澳大利亚有许多部门对私营企业进行监管:信息情报部门对大量资金不正常交易马上会有反映,报告给相关部门;公平竞争消费委员会通过举报电话、市民热线、网站等保护消费者;银监会主要监管金融活动,如信贷、保险;证监会主要监管上市公司是否遵守《公司法》,包括调查是否受贿、是否误导股东、利用强势地位牟取私利等。同时,私营公司也会制定反腐败措施,教育、培训职工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并在公司内部建立反腐机制,促进企业健康长远发展。 四、注重政府信息公开化透明化
澳大利亚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做得较好。议会对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和财政预算进行监督,公众可以旁听议会的辩论,增强了公众监督的深度和广度;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上网公示,有条件的企业都可以公平参与招投标,程序和结果向社会公开;公务员招聘全程公开,重视程序,注重专业技能、个人经验和能力,任何“打招呼”行为都有可能被投诉或举报;国家审计署对联邦所有公共资金、公共财产、公共资源的安全、合规性等进行审计评估,审计结果向议会报告,并在媒体上公开发表;对重大政府行为、工程项目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如新南威尔士州廉政公署对悉尼2000年奥运会提前介入,全过程监督,取得了较好的防范效果。 五、注重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 澳大利亚重视公务员队伍建设。一是对公务员全程监督管理。每个公务员聘用前,要进行岗位培训,明确岗位职责;聘用时要签署同意遵守公务员核心价值观与工作准则的《职场协议》,一旦出现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将受到严格调查和惩处。二是公务员与行政机关是一种雇用合同关系,不得终身制,职务可随时升降,出现腐败问题将会被调查、降薪、解除合同关系,甚至会起诉到法院。三是实行高薪养廉制度。澳大利亚公务员薪水高、福利待遇好,因此政府对腐败行为惩罚也较为严厉,一方面要求定期如实申报财产,不如实申报将追究法律责任,一方面对违法犯罪者除进行法律制裁外,还要取消养老金等所有福利。由于腐败成本太高,公务员一般不敢也不愿腐败。 六、注重与国际反腐败机构的联系和合作 澳大利亚是首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签约国。他们积极参加亚太经合组织等反腐败工作会议,主动与周边国家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交流经验,如帮越南、泰国等国家制定企业行为准则,与中国司法部门密切合作,将不法资金返还中国。澳大利亚政府重视与国际反腐败机构特别是透明国际的合作,注重借鉴他国经验,提高本国反腐败水平,如新南威尔士等州廉政公署(ICAC)基本上就照搬了香港廉政公署的模式,效果很好。(来源:党风廉政建设2011年第8期 201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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