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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润州:莫让“双临”成职务犯罪重灾区——润州区检察院提议:把好“四关”,让防腐常态化 |
“临时”的特殊性,成腐败诱因 为什么“临时机构”和“临时人员”会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 对此,润州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临时机构组成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代表派出机构行使相应职权,但是由于临时机构往往涉及多部门,而且一些重点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多是各级党委、政府发文授权相关人员兼任,一般享有较大的财、权、物的支配权,却没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使得临时性组织极易脱离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原有的监督制约机制,游离于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管之外,导致许多临时机构成了政府权力笼罩下的监管盲区,带来了较大的权力寻租空间。此外,不少临时机构的负责人既是项目资金运行的操作者,又是资金的监督管理者,财务运行管理机制不健全,会计资料档案不规范,招投标制度不完善,都为职务犯罪提供了空间。 “正是基于临时机构的特殊性,大多临时人员都存在着‘干一票就走人’的趋利心理。”据介绍,润州检察院2011年查办的金某受贿案及2013年查办的潘某受贿案中,金、潘两人为翁婿关系,都曾以聘用人员的身份任润州区房屋拆迁小组组长,并且在相关拆迁项目指挥部工作过程中,利用职权,为拆迁户谋取利益,大肆收受贿赂。金某盘算着大捞一笔之后便“解甲归田”,却不料东窗事发;而潘某则为了不错失发财“良机”,即使在其岳父被查处的过程中,仍然无所忌惮,继续收取他人贿赂。
涉案罪名相互交织,社会危险性大 自2009年以来,润州区检察院立案查办“双临”职务犯罪案件17件20人,占查办所有职务犯罪案件总数近一半,涉案金额达3300万元。这不仅影响重点市政民生工程的进度,导致大量公共财产的损失,也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通过分析所查处的案件可以看出,这类职务犯罪往往呈现多个罪名相互交织的状况,包括贪污案、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案、挪用公款案、滥用职权案等。如原润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主任助理宋某等人贪污、滥用职权一案中,宋某利用兼任金山文化园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伙同其他人员,在将要被拆迁的地块上抢搭抢建房屋240平方米,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34万余元,后又滥用职权,将殷某某的住房非法认定为营业用房,致使殷某某多领取国家拆迁补偿70余万元。 “这类职务犯罪多涉案金额巨大,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导致征地拆迁补偿款分发不均,极易引发群众不满,激发社会矛盾,社会危险性极大。”这位负责人表示,临时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多强调抓工程进度和质量,而忽视了廉政建设、组织生活,缺乏相应管督机制,参与者自身在受教育的过程中也没有沉下心接受,对廉政教育学习积极性不高,使得党风廉政教育多流于形式。
把好“四关”,让防腐常态化 针对近年来查办的“双临”职务犯罪的特点,润州区检察院提出,应把好入门关、制度关、教育关和查处关这“四关”,让“双临”防腐常态化。 “对临时机构的成立要明确由专门机关审批,把好入门关,防止随意性。”润州区检察院建议,相关主管部门要制定临时机构的民主决策、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物资采购等相关管理制度,做到权力运行有章可循。同时,相关主管部门要经常组织临时机构、临时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以案释法”“现身说法”等方式进行法制教育,对抽调及聘用到临时机构工作的人员要注重抓好上岗前的法律政策培训。此外,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必要时设立专门纪检组,负责“双临”的纪检、监察工作。审计部门要将对临时机构的审计监督纳入工作计划,检察机关要将“双临”作为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重点,积极向党委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双临”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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