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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检察机关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意见

   
为积极迎接市人大对“两院”公正司法情况开展的评议活动,进一步加强同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更加自觉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提升法律监督水平和成效,根据全省检察长会议和全市检察长座谈会精神,以及《镇江市检察机关推进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检察机关代表委员联络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组织领导
1、健全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组织机构。两级院均应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本院的代表、委员联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调动各部门共同参与联络工作,提升联络工作成效。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明确专人为联络员,负责代表、委员联络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2、将代表委员联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两级院党组会或检察长办公会每年至少安排两次听取代表、委员联络工作情况汇报,并对联络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二、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沟通
3、积极向代表委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两级院要结合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检察工作重要部署、重大活动、主要工作成效及大要案件办理情况,便于代表、委员在及时、全面了解检察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加强对检察工作的关注、监督和支持。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可采取召开座谈会、通报会的形式进行通报,也可采取各种灵活、便捷的方式进行通报,如能利用腾讯QQ、电子邮箱、飞信、手机报等网络通讯载体向代表、委员发送检察工作情况电子版本,不提倡再寄送纸质材料。
4、认真落实分工联系各级人大代表制度。根据我市辖区内新一届全国、省、市人大代表人数及分布情况,明确由两级院领导及市院部门正职与各级代表对口开展分工联系工作,确保辖区内的每名代表都有专人负责联系。两级院领导和市院部门正职要通过专程登门走访,与代表共同参加的其他各类会议、活动时,以及其他便于交流的形式,主动与代表进行交流、沟通,当面向代表宣传、介绍检察工作情况,以增进代表对检察工作的了解。两级院领导和市院部门正职同代表进行当面联系沟通后,应及时将联系情况及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告知本院办公室。具体联系代表分工见附件《镇江市检察机关与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分工联系安排表》。
5、进一步明确向代表委员通报工作、联系交流的要求。为确保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持续开展和良好效果,市院向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面通报检察工作,每季度不少于1次;各基层院(湾山院除外)向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面通报检察工作,每季度不少于1次。两级院领导和市院部门正职同每位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当面联系的次数每年不少于2次,上半年于6月25日之前完成,下半年于11月25日之前完成;同每位市人大代表当面联系的次数每年不少于1次,于当年11月25日之前完成。市院办公室将定期对通报工作和联系交流的情况予以督查,并进行通报。
6、深入开展好“代表委员联络月”活动。按照省检察院的部署,在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1月15日间,积极开展好一年一度的全市检察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月”活动。在每次“代表委员联络月”活动中,两级院均要做到有方案、有内容、有组织、有效果,确保能最大限度地展示检察工作成效,赢得代表委员支持。在“代表委员联络月”活动中,两级院要注重从以下八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积极邀请各级代表、委员视察检察机关各类办公办案场所、检察文化或警示教育基地、派驻检察机构;
二是利用电视专题片、图片展览、观摩业务竞赛,以及赠阅反映检察工作职能、动态、成效等情况的报刊、书籍、音像、画册等相关资料,集中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展示检察工作成效;
三是邀请代表委员参与听庭评庭、案件评查、信访答复、执法情况检查等;
四是对于未参加检察机关相关活动的代表委员,或提出建议提案、转交案件的代表委员,要主动上门走访,当面通报工作,加强交流沟通;
五是组织两级领导、部门负责人列席旁听人代会分组审议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了解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的看法和需求;
六是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征求、听取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就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反馈、答复或解释、沟通,争取代表、委员的理解、支持。
三、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7、专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情况。专题报告工作是检察机关充分接受人大监督、提升检察工作影响力的重要途径。两级院应在每年年初研究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检察工作事项,并积极同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建议将专题听取检察工作报告列入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对于人大常委会拟听取检察院专题工作报告的,检察院应积极做好相关报告事项的调研准备和报告起草工作,力争全面反映相关检察工作情况,积极争取人大的支持。在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并审议相关检察工作报告后,检察院应认真研究、积极落实审议意见或相关建议,并在人代会召开之前向人大常委会反馈落实情况。
四、认真做好代表、委员转交案件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8、严格按时间期限做好办理工作。两级院在收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转交的案件(含人大、政协和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案件),以及人大、政协交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应在7天内落实承办部门(单位)并明确责任人,同时将相关情况报上级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备案。承办部门(单位)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在7天内与转交案件或提出建议、提案的代表、委员进行联系,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两级院应在受理案件或建议、提案后3个月内办结,并向代表、委员(或人大、政协)进行答复;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应在3个月内向代表、委员(或人大、政协)反馈办理情况。
9、认真做好答复和反馈工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交办的案件或建议、提案办结后,由受理案件的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会同承办部门(单位)登门向代表、委员答复;对于上一级代表、委员转交的案件、提出的建议、提案,应由承办部门分管领导进行答复或反馈。各基层院案件或建议、提案办结后7日内,应将办理及答复情况报市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备案。
五、切实加强与检察机关关系密切的代表、委员的联系与协作
10、充分发挥检察系统内的代表、委员的作用。检察系统内的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十分熟悉,应积极加强与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别是本代表团(组)的其他代表、本界别的其他委员的交流、联系,宣传、介绍检察职能及工作成就,争取其他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要结合本职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针对检察工作现状和科学发展需求,向人代会、政协会或相关部门踊跃提出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积极呼吁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检察工作,帮助解决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以检察人员和代表、委员的双重身份,积极参与检察机关开展的宣传咨询、信访接待等活动,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和沟通,做好与涉检舆论及相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工作,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和影响力。
11、充分发挥“三大员”中的代表、委员的作用。两级院的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和专家咨询委员是检察机关开展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重要桥梁,两级院要利用“三大员”换任之机,积极加强同人大、政协及组织、统战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争取推荐、选聘综合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热心于监督和参与检察工作的代表、委员担任“三大员”,使更多的代表、委员能够直接参与、监督检察工作。要积极邀请“三大员”参与检察机关案件监督、执法检查、决策制定、宣传交流等各种活动,使“三大员”中的代表、委员在充分了解检察工作的基础上,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宣传介绍检察职能和工作成效,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12、认真处理好与司法领域代表、委员的沟通协作关系。两级院要高度重视司法领域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在每年人代会召开之前,要专门征求司法领域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院工作报告》的修改意见;在开展执法检查、业务交流、岗位练兵、理论研究等活动中,要积极邀请司法领域的代表、委员共同参与,促进相互协作,在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推进法治建设等方面取得共识。
六、大力做好代表委员联络的宣传调研工作
13、不断加强对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宣传。两级院在开展“检察开放月”、“代表委员联络月”活动以及其他代表、委员参加的重要活动中,均要主动邀请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记者采访报道,或向相关媒体提供新闻稿件刊发报道。要充分利用检察机关自身的平台进行宣传,如在检察院外网网站、《镇江检察》内刊等宣传平台上开辟“代表委员联络工作专栏”,刊载有关开展联络工作的情况、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以及检察机关落实建议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的成效等方面的稿件。要通过多种形式,既大力宣传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关心和支持,又要向社会展现检察机关真诚接受监督、认真落实代表、委员意见建议所取得的成效。
14、切实加强对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调研。要认真探索、研究和总结开展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促进完善联络工作机制,提升联络工作水平。要深入分析代表委员的构成情况,便于了解各阶层代表、委员所反映的民意,有针对性地开展联络工作。要邀请代表、委员针对检察工作的有关问题开展调研,形成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提交“两会”或相关部门研究办理,推动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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