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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职能,注重实效全市检察机关积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服务大局的意识,紧扣中央作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部署,把推进新农村建设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重要切入点和落脚点,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积极投入到我市的新农村建设之中,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受到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 一、立足“三个创新”,积极探索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新思路和新举措 近年来,服务大局工作一直是我市检察工作的亮点。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后,全市检察机关即积极行动起来,全面发挥检察职能,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市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中着力推动了“三个创新”。 一是大力推动干警执法理念的更新。为切实转变干警的执法理念,提高服务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市检察院专门下文,要求全市检察干警必须进一步认识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检察机关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大局中应当而且必须作出积极贡献的执法理念,坚持把强化法律监督作为服务、保障和促进新农村建设最基本最直接的途径,着力发挥新时期检察工作独特的功能和优势,为新农村建设添砖加瓦。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蒋伟亮撰写了《检察机关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一文,在市委核心刊物《创新》杂志和《江苏法制报》上发表,为干警的理念转变提供引导。句容、京口等基层院也通过撰写调研文章对检察机关如何服务新农村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在全市两级院的共同努力下,全市检察干警结合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深入探讨,服务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显著提高。 二是注重对服务大局的制度进行创新。为更好地做好服务工作,全市检察机关将建立完善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制度规范作为重点,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服务制度。如开发区院推出了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十二项措施,扬中市院出台了《关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九条措施》。市检察院在总结各地出台的服务措施的基础上,在全省各市级院中率先制定了《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从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重点和组织领导等方面详细规定了十条服务意见,对推动和规范我市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意见》的出台受到了省检察院、省政法委的充分肯定,并予以了转发推广。 三是不断推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新举措。鉴于新农村建设工作的特殊性,市检察院积极在创新举措上下功夫,出台了一系列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措施。在两级院的分工上,确定了“市院统揽全局,发挥基层院主力军作用”的原则,即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上,市检察院发挥主导作用,将人力、物力和政策向基层院倾斜,处在新农村建设一线的基层院则发挥服务主力军作用,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服务好新农村建设。在服务形式上,市院结合党组成员联系基层院制度,建立了党组成员定点联系乡镇制度,确定市院每位党组成员均联系一个重点乡镇,基层院每位党组成员均联系一个重点乡村,定期上门对重点镇、村开展“挂钩帮扶”。按市院的要求,各基层院也不断创新服务举措,如开发区院在辖区“三镇两办”分别设立了“社会主义新农村检察服务办公室”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室,在全区62个村(居)委会中设立10个新农村检察服务联系点,聘请了64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息员”兼“预防职务犯罪的联络员”,建立起点面结合、城乡结合的新农村服务网络。经过努力,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已初步形成了责任明确、整体联动、合力推进的新农村建设服务体系。 二、瞄准“三个目标”,努力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两级检察院意识到,只有紧扣检察职能,才能最大限度地服务好新农村建设。为此,全市检察机关以“安农、惠农、稳农”为目标,将履行检察职能与新农村建设有效“对接”,积极营造“三个环境”,对我市新农村建设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一是严肃惩治损农的职务犯罪,积极营建惠农的政务环境。全市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资源配置、农村金融改革等领域的职务犯罪,利用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的财政支出、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的贪污挪用、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以及侵吞挪用退耕还林补贴、专项扶贫资金的职务犯罪和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过程中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打击力度,同时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农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对涉及侵犯农民切身利益的该立案而未立案查处或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对法院确有错误的涉及“三农”问题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坚决予以纠正;对侵害农民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利益的案件积极支持起诉,同时,还结合办案,及时发现裁判不公背后的司法腐败,坚决查办审判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案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农村基层职务犯罪的机制,深入农村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等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使党的惠农政策真正体现在新农村建设中。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已立案查处各类损农的职务犯罪案件40余件,到农村开展职务犯罪宣传近60次,有效提高了农村干部的廉洁守法意识,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营建了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是及时化解涉农的矛盾纠纷,积极营建稳农的社会环境。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社会的各类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处置不当将严重影响新农村建设的效果。全市检察机关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不断提高处理涉农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积极实施检察长巡回接待群众来访等制度,并建立起涉农上访逐级处理制度,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处理在首办环节,努力使各类“涉农”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维护了农村的和谐稳定。如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即妥善处理农民群众涉检信访案件200余件,在市院和丹徒区院的共同努力下,还将跨时达五年之久的丹徒区农民朱国良、朱立新赴省进京涉检上访案件成功息诉;句容市院针对辖区内村民反映有关救济、补贴款项不能及时发放到位的情况,及时介入调查并向有关涉案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迅速进行了整改,切实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利益,又有效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是严厉打击害农的刑事犯罪,积极营建安农的治安环境。全市检察机关将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作为服务工作的重点,严厉打击各类影响农村稳定、侵犯农民利益的严重刑事犯罪,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三年来,共审查起诉各类“涉农”刑事犯罪被告人5000余人,有力遏制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农村的稳定。工作中,全市检察机关还将打击犯罪与服务大局有机结合起来,既严格依法办案,对各类涉农严重刑事犯罪严惩不怠;又坚决摒弃就案办案、就事论事的单纯业务观点和机械做法,通过办案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涉农”犯罪的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如开发区院针对一段时间辖区内盗窃农用车的犯罪十分猖獗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预防此类犯罪的四点建议,被相关部门采纳后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发挥“三种作用”,力求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实效 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全市检察机关除在履行职能方面狠下功夫外,还积极响应党委号召,通过挂钩帮扶、结对扶助等多种形式,全力投身到新农村建设的第一线,为我市农村建设和农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是充分发挥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作用。在新农村建设中,全市检察机关积极响应党委、政府的部署,认真投入到一系列活动之中,成为我市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如今年5月,镇江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开展了“百村示范百村帮扶”活动中,市检察院成为全市政法机关中惟一的活动牵头单位。市院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研究制定了活动方案,并组织本小组各单位负责人,数次冒着酷暑深入到挂钩村进行实地调研,全面了解两村的基本情况和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并多次召开挂钩单位协调会,确定帮扶工作的重点,制定具体的帮扶方案,积极协助两个帮扶村配强村级班子,帮助制定发展规划,指导搞好村庄建设,引导开展文明创建,使市院所在的帮扶小组的工作走了其它各单位的前列,受到了市领导的充分肯定。开发区院针对该辖区涉及51个行政村、117条河道(塘坝)的河塘疏浚整治工程开展了以“河塘清洁 干部清廉”为主题的专项预防活动,保证了工程顺利、干部廉洁。 二是积极发挥为民办实事的推进器作用。为民办实事是新农村建设的重点,也是农民群众的迫切期望。工作中,两级检察机关十分注重通过听取农民群众的呼声,准确找出农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并积极帮助和促进有关部门加以解决。如市检察院在“百村示范百村帮扶”活动中,通过深入调研,发现帮扶村之一的润州区韦岗村存在环境污染严重,道路破损严重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农民的生产生活。为此,市检察院召集相关部门,在市牵头领导、市人大副主任李壮云的带领下,多次到市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和道路沿线企业做协调工作,并积极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反映,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共筹措资金800余万元,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该村一条全长5.7公里、多年失修的道路进行了翻修,受到了当地干部群众的高度赞誉。 三是着力发挥队伍建设的练兵场作用。新农村建设既为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也为检察干警自我教育、自我提高提供了重要平台。全市检察机关紧紧把握住这一契机,寓思想政治工作于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实践中,引导广大干警进一步端正对农民群众的态度,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伤害农民群众感情、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不良作风和违法行为,不断增强干警艰苦奋斗、廉洁从检的意识,使检察干警亲民、爱民、护民的良好执法形象得到社会各界的进一步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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